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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-函轉有關落實執行菸害防制相關作為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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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。違反前述規定者,依同法第42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



發布時間: 2025-08-06 14:29:36
發布單位: 尖山國小教導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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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5-11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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